第三十六條承運人承運的行李,只限于符合本規則第三條第二十三項定義范圍內的物品。承運人承運的行李,按照運輸責任分為托運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物品。重要文件和資料、外交信袋、證券、貨幣、匯票、費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 其他需要專人照管的物品,不得夾人行李內托運。 承運人對托運行李內夾帶上述物品的遺失或損壞按一般托運行李承擔賠償責任。
國家規定的禁運物品、限制運輸物品、危險物品,以及具有異味或容易污損飛機的其他物品,不能作為行李或夾人行李內托運。承運人在收運行李前或在運輸過程中,發現行李中裝有不得作為行李或夾人行李內運輸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絕收運或隨時終止運輸。
旅客不得攜帶管制刀具乘機。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鈍器應隨托運行李托運,不能隨身攜帶。
第三十七條托運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排裝卸和運輸,并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
(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
(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
托運行李的重量每年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x60x100厘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征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托運。
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x40x55厘米。
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 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 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x40x50厘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運行李托運。
第三十八條每位旅客的免費行李額 (包括托運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兒童票的頭等艙旅客為40公斤,公務艙旅客為30公斤,經濟艙旅客為20公斤。持嬰兒票的旅客,無免費行李額。
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兩個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時間、同一地點辦理行李托運手續,其免費行李額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價等級標準合并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