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定義
1.1“本條件”是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2 “承運人”是指包括我們在內,在貨運單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空承運人或者約定提供與此
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它服務的人或組織。
1.3 “我們”是指中國國際貨運航空有限公司。
1.4 “貨物”是指已經或將要使用航空器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
航空貨運單或貨物記錄運輸的行李,但不包括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
1.5 “托運貨物”是指運輸合同已經訂立,且已由承運人掌管的貨物。
1.6 “國際運輸”是指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貨物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運輸。
1.7 “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貨運單上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上或者運輸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運貨物在運輸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1.8“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替其填開航空貨運單時,為準確填寫航空貨運單而向承運人提供的書面文件。
1.9 “航空貨運單”(以下稱 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受托運人委托填寫的名為航空貨運單的文件,是托運人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
1.10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貨物。
1.11 “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2 “實際承運人” 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3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14 “代理人” 是指經明確授權,以承運人或托運人的名義或代表承運人或托運人履行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活動的個人或組織。
1.15 “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或組織。
1.16 “收貨人”是指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承運人根據其指令交付貨物的個人或組織.
1.17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1.18 “貨物記錄”是指由承運人保存的非貨運單形式的運輸合同記錄。
1.19 “運價”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當日承運人對外公布生效,或合同雙方約定的貨物自始發地
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價格。
1.20 “貨物運費” 是指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或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須向承運人支付的航空運費和其他費用。
1.21 “毛重”是指通過官方認可的計重器具獲得的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和托盤重量。
1.22“體積重量”是指根據一票貨物的總體積折合的貨物重量,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3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簡稱“國際航協”。是指由世界各國航空運輸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政府性質的國際組織。
1.24 “計費重量”是指航空承運人據以計收貨物運費的重量。一般是貨物的體積重量與實際毛重兩者之間的較高者。但是,如果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較低的運價,則應將這個較高的最低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1.25 “預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6 “到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7 “包機運輸”是指托運人包用承運人的一架飛機的全部艙位用來運輸貨物。
1.28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稱"紙黃金,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
1.29 “ 運價手冊”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頒布的全球范圍內各航點之間的航空貨物運價手冊,(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簡稱TACT)。
1.3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1.31 “損失”是指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毀滅、遺失、損毀而產生的損失等。
1.32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自托運后至交付前,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1.33 “貨物托運后”是指貨運單填寫完畢并經承運人與托運人簽字,托運貨物已經交由承運人掌管。
1.34 “貨物交付”是指收貨人在貨運單上簽收并接受托運貨物,承運人將托運貨物移交收貨人。
1.35 “法律和規定”是指貨物的出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當局的規定、命令以及承運人的相關規定。
1.36“連續運輸”是指由幾個承運人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運輸,無論其形式是一個或多個合同訂立,該運輸是一項不可分割的單一的業務活動。
1.37 “代碼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號(即代碼)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1.38 “日” 是指全日歷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確定有效期時,運輸文件簽訂日、航班離站日或發出通知當日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