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各航空公司公布的普通貨物運價針對所承運貨物數量的不同規定幾個計費重量分界點(Breakpoints)。最常見的是45公斤分界點,將貨物分為45公斤以下的貨物(該種運價又被稱為標準普通貨物運價,即Normal General Cargo Rates或簡稱N)和45公斤以上(含45公斤)的貨物。另外,根據航線貨流量的不同還可以規定100公斤、300公斤分界點,甚至更多。運價的數額隨運輸貨量的增加而降低,這也是航空運價的顯著特點之一。
由于對大運量貨物提供較低的運價,我們很容易發現對一件75公斤的貨物,按照45公斤以上貨物的運價計算的運費(9.82*75=736.50)反而高于一件100公斤貨物所應付的運費(7.14*100= 714.00)。顯然這有些不合理。因此航空公司又規定對航空運輸的貨物除了要比較其實際的毛重和體積重量并以高的為計費重量以外,如果適用較高的計費重量分界點計算出的運費更低,則也可適用較高的計費重量分界點的費率,此時貨物的計費重量為那個較高的計費重量分界點的最低運量。也就是說,在上邊的例子中,這件75公斤的貨物也可以適用每公斤7.14英鎊的費率,但貨物的計費重量此時應該是100公斤,這費額為714英鎊。
4.起碼運費(Minimum Charges,M)
起碼運費是航空公司辦理一批貨物所能接受的最低運費,是航空公司在考慮辦理即使很小的一批貨物也會產生的固定費用后制定的。
如果承運人收取的運費低于起碼運費,就不能彌補運送成本。因此,航空公司規定無論所運送的貨物適用哪一種航空運價,所計算出來的運費總額都不得低于起碼運費。若計算出的數值低于起碼運費,則以起碼運費計收,另有規定除外。
航空貨運中除以上介紹的四種公布的直達運價外,還有一種特殊的運價,即成組貨物運價(United consignment ULD,Unit Load Devices)適用于托盤或集裝箱貨物。
二、公布的直達運價的使用
1.除起碼運費外,公布的直達運價都以公斤或磅為單位。
2.航空運費計算時,應首先適用特種貨物運價,其次等級貨物運價,最后是普通貨物運價。
3.如按特種貨物運價或等級貨物運價或普通貨物運價計算的貨物運費總額低于所規定的起碼運費時,按起碼運費計收。
4.承運貨物的計費重量可以是貨物的實際重量或者是體積重量,以高的為準;如果某一運價要求有最低運量,而無論貨物的實際重量或者是體積重量都不能達到要求時,以最低運量為計費重量。
5.公布的直達運價是一個機場至另一個機場的運價,而且只適用于單一方向。
6.公布的直達運價僅指基本運費,不包含倉儲等附加費。
7.原則上,公布的直達運價與飛機飛行的路線無關,但可能因承運人選擇的航路不同而受到影響。
8.運價的貨幣單位一般以起運地當地貨幣單位為準,費率以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空運單的時間為準。